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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局关于2016年查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的公告(第三期)
发布日期:2017-03-0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字号:[ ]


    2016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化广告监管力度,采取各种措施,严厉打击电视、广播、报刊以及互联网上的各种虚假广告特别是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取得了明显成效,并有力地净化了全省广告市场环境。现将我省2016年已查处终结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公告如下:

  案例一、巩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向停放车辆插放宣传彩页案

  2016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未经其同意,擅自向其停放在路边的车上插放宣传彩页。经调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更好的推销房源,要求员工自2016年5月13日起,在市区内主要街道把宣传彩页发送给过往行人及插放在路边停放车辆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确定为一般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湛河支行利用电子显示屏违规使用绝对用语发布广告案

  2016年5月1日,当事人在其营业部电子显示屏广告上标注了“**银行荣获英国《银行家》品牌排行第四位,品牌价值增幅全球第一”的广告语。2016年5月5日,当事人在该营业部内部落地广告宣传屏上标注了“热销产品进行中,全市通投资理财的最佳选择”等字样的落地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

  综上所述,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于2016年5月30日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3月21日,接到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举报**县电视台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自2015年3月以来。利用**县电视台发布骨头帮自疗裤、足力健老人鞋、铁拐李祖师麻关节止痛膏、冬不怕风雪裤、韩国泥彩、五谷黑发宝登广告。其中骨头帮自疗裤、足力健老人鞋、冬不怕风雪裤、韩国泥彩、五谷黑发宝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冬不怕风雪裤内容“超鸭绒20倍,热度增5°—6°”;骨头帮自疗裤广告内容“纳米技术,原织水貂绒一织而成,一穿就暖5°—6°”等广告使用数据未标明出处。韩国泥彩广告内容有与其他同类商品相比较,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他同类商品有害、副作用大,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等违法事实。根据所取得的证据,**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发布的广告中未打“广告”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之规定。在广告中使用数据未标明出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应当明确表示】之规定。同时在广告中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新乡市工商局对**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罚款15000元整。

  案例四、**广播电视台违法发布广告案

  2016年8月5日至2016年8月29日,**广播电视台发布“花图腾”化妆品类广告中使用:“鲜花洗白发,白发自然黑”“来自印度的‘花图腾’”“印度花图腾不黑头皮、不伤发,不脏衣领不掉色,洗出来的水还是清水,毛巾擦一下还是那么白”“提取植物黑色素原液”“这是纯天然植物洗出来的黑、这是没有化学的黑、这是天然蓬松的黑”语言。

  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类广告,在宣传中含有虚假夸大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的语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济源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广告费0.5万元,罚款1.5万元。

  案例五、**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3月底在其电视台综合频道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红十字医院神经外科开展颅脑损伤、高血压脑出血、颅内肿瘤等神经外科疾病的手术治疗,联系人:张**,139****5446”发布期限一个月,收取广告费用3000元。经调查,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没有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没有核实广告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实属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沁阳市工商局于2016年5月6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2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六、周口**学校违法发布招生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7月份,在周口市川汇区利用户外广告、彩页、周口晚报发布招生广告,其广告内容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及以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广告,广告牌是自己做的,约20平方,喷绘费用每平方8元,计160元;彩页广告印制了1000张,每张0.3元,计300元;在周口晚报广告费用3000元(当事人陈述该校收取的学生大部分是农村留守儿童和部分孤儿,和**晚报是合作伙伴,属半公益性的,经常受到**晚报报道和支持。)当事人广告费用合计是3460元。

  当事人行为属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川汇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七、三门峡**医院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6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路西段三门峡**医院通过在市公园内制作宣传栏形式对该门诊部的自身资质、市场地位、服务质量等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当事人于2016年4月初通过**广告有限公司在市公园内发布内容为“专业微创治疗大脚骨,三门峡**医院外科采用“微创介入技术”结合中医正骨手法,一次性彻底矫正拇外腿,俗称“大脚骨”以及微创治疗腋臭:三门峡**医院外科独家引进高科技大汗腺清除术,该疗法在腋下切入米粒大下口,微创操作将大汗腺破坏并清除,杜绝臭味根源,保持腋部皮肤完整且不影响工作学习,随治随走,选择一次,轻松一生。该方法已成功为数万名腋臭患者找回自信与喜悦。等多个板块对其服务进行宣传。

  当事人在肛肠专科发布三门峡**医院外科采用国内最先进仪器---电子痔疮治疗仪和电疗治疗机,打破传统治疗方法,不手术,无痛苦。主治:内痔、外痔、混合痔、肛裂、肛瘘、肛周脓肿、直肠息肉、直肠脱垂、肛门疣、肛周瘙痒及湿疹等肛周疾病,科学治疗,随治随走。经询问当事人,以上关于引进的所谓独家设备、国内最先进设备以及等宣称有数万名患者等内容,并未经过调查统计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资料、数据证明,而是自己杜撰。

  依据工商竞争字【2013】第174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例八、梁某发布虚假及不含有提示语的医疗器械广告一案

  梁某于2016年3月在浚县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普通商品销售。但其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却一直从事“***低频高电位治疗仪”医疗器械宣传、体验和销售活动。2016年8月16 日,执法人员在其印制的宣传彩页上,含有“促进细胞代谢、促进血液循环、改善体质、调节神经系统功能、调节内分泌功能”等内容。当事人自己对该产品的主要用途并不十分了解,只知道主要是适用于肩周炎、神经衰弱的辅助治疗,宣传彩页中宣传的产品功能,是仿照别人的宣传单内容写的,没有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共支付宣传页印刷费用2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当事人的宣传中对上述规定应标明的容没有标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浚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广告费用2300元,并处罚款7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南阳**报社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5年10月14日当事人在其发行的**报上发布了**大红坛的酒类广告,该广告未在广告专版刊登,但在广告中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该广告费用为2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综上,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2016年6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十、***广播电视总台广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广播电视总台广告部在明知开封市**医院、兰考县红庙镇***村***诊所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兰考电视台三套(影视频道)为两家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而且在为程彦明诊所发布的广告中宣传了治愈率、有效率。

  当事人在明知广告主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广告中宣传治愈率、有效率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及本条第三款兰考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发布开封**医院医疗广告,没收广告费4500元,并处广告费一倍的罚款,罚款4500元;对当事人发布***诊所医疗广告,没收广告费3000元,并处广告费三倍的罚款,罚款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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