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局关于2017年查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的公告(第一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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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17年1月19日,工商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发现安阳市**商贸有限公司在晨峰小区16号楼西侧墙外的设置的广告牌上标注有“京酒 和谐五粮顺口顺心宜宾五粮液有限公司出口北京市政府接待指定用酒京酒与五粮液同工艺 同原料 同窖池群酿造 ”,其中“北京市政府接待指定用酒”内容,并未提供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2017年4月17日,安阳市工商局文峰分局做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金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15年8月份,淘宝网店铺“**快乐购”,在其经营的网店页面上设计发布的排油素水果膳食纤维片图案,并附有“保健养生 美容护肤 防伪正品 肯定排油素水果膳食纤维咀嚼片苹果醋酸减脂肪 厂家直供 国家认证品牌”的字样进行宣传。当事人宣传的“排油素水果膳食纤维片”是普通食品不是保健食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2017年5月16日,安阳市工商局文峰分局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金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中牟县**大盘鸡饭店2016年7月18日委托中牟县某广告制作服务部制作了内容为“老字号大盘鸡”的牌匾,在未经过对“老字号”评审认定获得该荣誉的情况下将该牌匾悬挂在自己所经营饭店大门上方,使消费者认为其所提供的餐饮服务有着一定悠久历史,给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指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行为。2017年5月24日,中牟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四:漯河市***火锅店于2016年4月份店开业时,制作发布“中国名火锅、中国餐饮连锁加盟著名品牌、中国营养健康型餐饮名店、中国养生名火锅、中国最鲜鱼火锅”的广告,该广告没有任何授权手续,无任何证明,是由该店擅自制作发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已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17年2月8日,漯河市工商局源汇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五:2016年10月分开始,汝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宣称“22年专注汝瓷供应,厂家直供全国价位最低”等广告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2017年1月9日,汝州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六:周口市*医院在其互联网官方网站医院简介宣传中使用有:“经近30年来的努力已形成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重点专科建设梯队”等;在科室导航-科室介绍中宣传B超室的广告中有:“是目前周口市三甲中医院规模最大、技术力量最雄厚、设备最先进的科室”“全市首家引进全球最先进的美国GE-E8高档四维彩超已投入使用”“清晰地显示胃肠壁的层次结构,从而使胃腔产生最佳的超声界面”;外科、乳腺内科宣传中有:“我科引进唯一能呈现25um、7000万像素的数字化乳腺摄影系统”;肝病科宣传中有:“周口市中医院最新引进肝纤维化扫描仪,无创肝纤维化检测系统”;CT室宣传中有:“我院于2010年10月引进豫东首台世界最高端德国西门子双源CT”;肾病、糖尿病科宣传中有:“为患者早日康复提供最先进的医疗技术及最优质的服务”;体检中心宣传中有:“医院雄厚的技术力量将保证您得到最经济、最好的治疗”等内容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周口市工商局川汇分局做出了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许昌市***商贸有限公司在其淘宝网店铺销售的紫林醋500ml八年山西老陈醋使用“6.5度酸,纯粮酿造无食品添加剂,散淤血、解毒”等宣传广告用语。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许昌市工商局魏都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八:河南***百货有限公司从2017年2月5日开始,利用展示牌和电子分屏器发布内容为“洋河蓝色经典,1.购买1件青花瓷系列送洋河酒厂直杆伞一把。2.购买2瓶海之蓝送蓝色经典竹纤维毛巾一条或海之蓝小酒一瓶。3.购买1件海之蓝送洋河股份不锈钢保温杯一个+海之蓝小酒一瓶。4.购买1瓶M3送天之蓝小酒一瓶(洋河酒厂专供)和PHILIPS飞利浦,迎新春购买飞利剃须刀送大礼包,另部分款机型五折”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襄城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九:曲周县**米业有限公司在推广、销售“晨怡”小米时,在其产品包装上宣称:“晨怡小米品质优良独特,产品绝对谷物首选”、“其胚芽部营养物质完全保留”、“具有祛脾胃中热、益气之功效。可防止消化不良及口角生疮”、“[清热养血和胃利眠]、[滋弱补虚健体延年]”等内容,违反了《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及服务内容、形式等作虚假或引入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叶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000元。 案例十:三门峡**二手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在三门峡市机动车交易市场西北区北侧门面房牌匾位置发布“雪鹰二手车连锁第一品牌”户外广告及正门左侧发布包含有“雪鹰二手车4S店连锁第一品牌”内容的户外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其中第(三) 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山门峡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 ||||||||

